近日,東港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武某某、孟某某危險駕駛案,經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。在該案中,不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武某某被追究刑事責任,同車的乘車人孟某某雖然未開車,也被判處刑罰。
【案情回顧】
某日22時許,武某某和孟某某等好友相約吃飯,觥籌交錯后,武某某感覺孟某某喝多了,便主動提出要駕駛孟某某的車送其回家,孟某某明知武某某已經飲酒,仍將手中的車鑰匙遞給了武某某,自己坐上了副駕駛。二人在回家途中遇交警設卡檢查,武某某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,在檢查點加速闖卡逃離,被執勤民警抓獲歸案。后武某某被帶至交警執法辦案中心抽血備查,經檢測,靜脈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,含量為121.3mg/100ml。乘車人孟某某雖未駕駛機動車,仍被以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。
【理論依據】
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,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,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,可成立共同犯罪。本案中,雖然孟某某沒有開車,但是他明知武某某飲酒,卻仍將自己的車輛給他駕駛,二人構成了危險駕駛共同犯罪。因為是共同犯罪,即使孟某某沒有實施危險駕駛行為,也要對駕駛人武某某的犯罪行為負責。
在司法實踐中,危險駕駛共同犯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:
❶ 在飲酒過程中,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駕車出行,仍極力勸酒、刺激其飲酒,且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。
❷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,仍教唆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。
❸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,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。
【檢察官提醒】
上述三種行為,都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犯,所以除了牢記酒后不開車之外,在聚餐后朋友之間也要相互提醒,不要讓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離開或者乘坐醉酒的人駕駛的機動車,知道駕駛人飲酒甚至醉酒的,一定要及時制止,堅決做到不借車、不搭乘,在法律的紅線面前不要存在任何僥幸心理,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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